【平法案例】健身馆误导消费者办卡法院判决:退费并支付3倍赔偿

2025-03-31 0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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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法案例】健身馆误导消费者办卡法院判决:退费并支付3倍赔偿随着天气变热,游泳馆、健身馆等场所变得热闹起来,“充值1000元送1000元”“会员随便玩”“优惠大酬宾”等促销广告也“琳琅满目”,让消费者一时难辨真假。新型的预付储值、办会员卡等消费方式在带动行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了一些新的纠纷。近日,平阴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办理健身会员卡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7月,小宋在街头偶遇某健身馆销售人员推销健身会员卡,会费1500余元,期限两年,一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篮球馆、游泳馆、羽毛球、健身房、瑜伽室等使用,小宋思量后便办理了一张。后小宋到该健身馆健身,被告知该卡不能使用篮球馆、羽毛球馆,篮球、羽毛球需另行收费,理由是小宋所办理的会员卡系健身馆销售人员私下承诺,并不被认可,且推销时制作的宣传页、会员协议等资料中明确说明了会员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私教、篮球、培训类课程不包含在全场通用服务项目中。小宋对上述理由不认可,认为健身馆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实际使用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构成欺诈,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某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宋作为消费者,向被告某健身馆交纳了会员费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以需另行收费为由,拒绝为原告提供羽毛球、篮球馆服务是否构成欺诈,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认定销售者是否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应从以上两方面判定。本案中,原告在办卡前,其与销售人员沟通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其包含篮球、羽毛球等所有项目均可使用。该销售人员系被告委托营销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被告某健身馆承担。虽然被告提交的销售宣传单、定金收据中均记载“私教、篮球、培训类课程除外”,但其并无证据证实销售人员推销时已向原告出示并解释了宣传单中的服务内容,且在原告办卡后,其向原告发放的会员卡、会员协议中亦未明确载明篮球、羽毛球不属于原告所办理会员卡服务项目,需另行收费,故被告在营销中陈述的错误事实使原告陷入了错误行为,已构成欺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健身馆应退还原告小宋会员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消费者以预付储值的形式自经营者处获取储值卡或储值权益,实质上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由于预付储值针对的是未来的、尚未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期间存在诸多可能导致消费隐患的不确定因素,除了以上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外,诸如储值资金缺乏监管的问题、储值金额支付受限的问题、销售的问题、霸王条款的问题等等也是层出不穷。除此之外,此类纠纷往往还面临着争议金额小但维权成本大的窘境,加之受众人数较多,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在办理预付消费卡时:一要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资源浪费江南体育-JN SPORTS、对方“卷款跑路”后讨要五门等。同时做好前期考察,对频繁更换店名、经营者及场地租赁期限不明确的商家,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广告宣传。二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还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把预付消费卡的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内容、能否退卡或转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约定清楚,同时要注意对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进行明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给维权带来困难。三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诸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等能够明确双方合约具体内容的证据。此外,还要保管好预付款协议、广告宣传册页、付款凭证等证据,并注意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如发生纠纷,应及时理性维权,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商家而言,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同时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在发行预付卡时,向消费者切实履行提醒义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在合同中设置显示公平的条款,从而共同促进市场诚信交易,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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